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
体人规字〔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编办、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和《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厚植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现就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增强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在学校工作的教练员(以下简称“学校教练员”)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体育锻炼质量和水平,帮助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助力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
三、岗位设置
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确有必要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支持。
四、岗位职责
学校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五、职称体系
学校教练员的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教练员执教期间,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
六、任职条件
学校教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三)热爱体育事业,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严把入口关。
七、岗位聘用
(一)学校按现有规定程序要求制定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三)体育部门负责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教练员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在学校教练员入职后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四)学校教练员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可按规定转任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在取得教练员职称后可按规定转任学校教练员。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对学校体育工作力量的有力加强,是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分工协作,共同支持保障,形成推进合力。
(二)立足实际,积极探索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学校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内容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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